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陳煒偉、胡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5日在京召開發佈會,發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並部署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介紹,這次發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制定工作開始於今年7月,共有20家單位的30位專家參與制定工作,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8970條。新細則重點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的原輔料把關、產品配方管理、生產工藝、過程控制等9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重新規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為貫徹落實新細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部署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要求各地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對暫不能達到新細則要求、不能按時提出審查申請的企業,以及未通過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可給予2年的停產整改時間,保留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求,按照此次換證審查和再審核工作的規定,通過生產許可審查的企業應向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產品配方和包裝、標簽的式樣。按照新細則有關生產0-6個月齡嬰兒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質量要求及產品分段要求,企業需更改配方或改變產品名稱、包裝、標簽的,給予1年的整改過渡期。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明確,對採用乾濕法複合工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集團公司,基粉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不在同一廠區的,要一併組織審查;不在同一省(區、市)的,由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基粉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聯合審查,增加對基粉管理制度的審查。審查通過後,由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和乳製品生產許可證,併在生產許可證書副頁中註明基粉規格和相關企業名稱。對該類情況,根據集團公司申請,原則上給予3年的整改過渡期。對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乾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其基粉不是企業內部工廠提供的,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原標題:新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在京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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