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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訪人的權利有哪些?
  答:明確信訪人的權利,有利於引導和保障信訪人依法開展信訪活動。《廣東省信訪條例》第十一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信訪人享有的權利。
  其一,知情權。知情權,又稱知悉權或者瞭解權,是指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瞭解相關制度、信訪事項處理情況、辦理結果及要求提供相關咨詢和答覆的權利。具體來說,信訪人有三個方面的知情權:一是瞭解信訪工作制度及辦理程序。通過保障信訪人這一知情權,有利於促使國家機關依法開展工作、接受群眾監督,也有利於讓信訪人知曉相關工作制度及辦理程序後,自覺依法信訪。二是得到與其信訪事項相關的咨詢服務。這裡的咨詢,是指信訪工作機構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分析研究,向信訪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詢服務和釋疑解惑,包括告知信訪人提出解決糾紛的合法渠道和方式等。三是查詢辦理結果並要求答覆的權利。
  其二,迴避申請權。迴避申請權是為確保信訪事項辦理的公正性,而賦予信訪人申請有直接利害關係人迴避的權利。當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與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時,信訪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要求該信訪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該事項處理。賦予信訪人這項權利,有利於保證處理的公正性,也有利於增加信訪人對信訪機構的信任感,保證信訪事項的順利處理。
  其三,要求保密權。要求保密權,旨在保護信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個人隱私。信訪人在提出信訪事項的過程時,不可避免會涉及到提供真實的姓名等個人信息;有些信訪事項還涉及個人的隱私事項;有些信訪事項還可能涉及到有商業價值的商業秘密。此外,包含投訴信息的信訪事項,往往還涉及到被投訴對象對信訪人的打擊報複等問題。因此,為去除信訪人的後顧之憂,條例賦予了信訪人要求保密的權利,為信訪人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真實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請複查覆核權。申請複查、覆核權,是指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查,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覆核。對符合條件的複查、覆核申請,複查、覆核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複查意見、覆核意見。
  為了避免掛一漏萬,條例還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的兜底條款。
  信訪人的義務有哪些?
  答:權利不是絕對的,權利的邊界就是義務。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廣東省信訪條例》第十二條原則性地規定了信訪人的義務。
  其一,信訪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其二,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訪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條例之所以從上述四個方面規定了信訪人義務,並不是為了限制信訪人的權利。一方面,義務條款的設定是為了確保信訪人依法信訪,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社會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訪人的立場上看,上述規定也有利於信訪事項的解決。比如,要求信訪人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是為了引導信訪人依法、逐級走訪,改變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級上訪現象。實際上解決有關問題的“事權”在本級國家機關,無論信訪人如何越級信訪,最終還是要回到本級國家機關來進行處理和辦理,上級國家機關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級國家機關辦理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這時候,信訪人再進一步按照規定向上級國家機關信訪,既能更有效地監督有關國家機關,又能更有效地解決自身訴求,也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維護。  (原標題:信訪條例百題專家答問專欄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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